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个所[2010]7号 2010-05-30
为贯彻落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简化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由原来的从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一定经营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改按应纳税额减征30%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仍按《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2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依据后续文件规定,本政策继续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后续文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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