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收入对应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是否准予在当期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3-06
摘要:问: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入发生的已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可否作为期间费用,在预售房收入取得的年度,作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问: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入发生的已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可否作为期间费用,在预售房收入取得的年度,作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明确: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年度内发生与应税收入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当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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