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行[2012]254号 2012-08-2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由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职级,安排在定点饭店相应住宿标准的客房;在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出差人员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和所在地级市出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限额内安排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 三、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不得向接待单位或定点饭店要求超出定点协议范围的服务要求。超出协议服务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并不得向下级和地方接待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 四、中央党政机关举办会议或委托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应尽量使用本单位只对内部营业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等,会议费应严禁控制在同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内部宾馆、招待所等不具备承办条件的,应到会议定点饭店办会。 五、中央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饭店办会的,应当事先预订会议定点饭店;委托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应当以书面文件事先通知接待单位,明确会议的有关要求及开支标准。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六、中央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饭店举办会议或委托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安排会议的,应及时结算会议费,不得向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转嫁会议费负担。 七、接待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配合中央党政机关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开支应由中央党政机关负担的费用。 八、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本级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开展本级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要研究和推动将会议费开支报销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衔接,探索实行会议费向定点饭店直接支付的办法。 九、各级党政机关要根据本级差旅费、会议费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加强对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杜绝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财政部 2012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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