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公司几年前承租了一处房产作公司的办公场地,与房东签订了十年的合同。近年来房价上涨飞快,房东也趁机要求提高租金,长兴公司考虑到营运成本不同意提租,于是房东提出取消租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长兴公司一笔违约金,长兴公司取得了该笔收入后是否要征营业税呢? 12366-2服务热线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除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如果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违约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但是长兴公司作为承租方,并未向出租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合同规定从出租方处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