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10-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减半征收范围 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均执行本公告减半征收的规定。 二、减半征收期限 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 三、减半征收方式 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企业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四、有关要求 减半征收企业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 企业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失业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