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642号 2013-11-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13]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2011.5.1起执行> 财办发[2011]10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5日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进项税抵扣问题汇总——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