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政策问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05
摘要: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凡所得超过12万元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在网上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8、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一般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十万元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一般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而未扣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2、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不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3、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各所得项目具体如何计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各所得项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48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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