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政策问答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凡所得超过12万元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在网上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有哪些方式?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申报方式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两种方式。 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资料: (1)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2)纳税人本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外籍人员已报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不再报送。 (3)纳税人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出示委托授权协议书,中介机构申报人员应出示“执业资格证”,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留存“执业资格证”和委托授权协议书复印件;纳税人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出示委托授权协议书,受委托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申报表上签字,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网上申报适用于只申报、不补税也不退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在申报时要首先进入青岛地税网上综合业务平台(网址:),在页面的左侧选择“综合业务”->“以个人证件号码登入”方式进行申报; (2)以前年度已经进行过网上12万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请直接使用当时注册的证件信息登录系统,密码是当时注册的密码(若未修改密码过密码,密码为注册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发生变化了的纳税人,请拨打0532-85919292解除原证件信息和原手机号码的绑定关系后重新注册; (3)未注册过的个人,则要点击“注册”按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 (4)网上申报系统仍然采用绑定手机的验证码的方式,正确输入地税短信平台(106353212366)发送的短信验证码以后才能登录系统。地税短信平台支持山东地区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手机短信发送。无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还是中国电信的手机用户,接收106353212366的任何短信都是免费的,也没有其它任何费用; (5)成功登录系统后,个人资料不完整或者有变化的,请首先补充个人详细登记资料信息,然后录入个人收入信息并保存。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两种申报方式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2)网上申报以登录青岛地税网上综合业务平台(网址:http://etax.qdds.gov.cn )完成申报时间为准,从2014年1月1日0时起开始,2014年3月31日24时结束。 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7、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一般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较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严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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