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保险业 (五)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对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1.股票转让 买入价按其取得股票的不同渠道分别确定: (1)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2)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3)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4)以其他购买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股票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 2.债券转让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购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3.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六)纳税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业务按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七)融资租赁业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时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运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八)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九)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一)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二)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三)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计税营业额中。 (十四)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计税营业额,不得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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