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邮电通信业 (十五)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六)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七)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市、县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价款后的差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八)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九)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企业与邮电部邮电通信网互联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个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二十)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时,由联通分公司负责向用户收取营运价款,包括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收入和其他业务等收入,然后由联通分公司按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分公司。 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业务计征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 (二十一)CDMA网络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网络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股份分公司)负责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增值业务等运营收入,电信股份分公司按规定标准定期向电信网络分公司支付价款。 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业务,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负责TD-SCDMA网络资产的投资和建设,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负责TD-SCDMA网络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等收入,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约定向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支付价款。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十三)经批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组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有限公司)。联通集团公司的固网网络由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负责固网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等收入,并按规定标准向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支付价款。 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二十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五)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六)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七)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八)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九)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三)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四)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妇联儿童基金会合作创办“福建儿童救助资金”,并为“福建儿童救助资金”建立移动通信客户捐赠平台。 对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手机短信特服号“1259018xxx”接受捐款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福建省儿童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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