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26
摘要: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五、转让无形资产

  (五十)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六、销售不动产

  (五十一)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五十二)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或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如购置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销售时为分批、分期或分套销售,在抵扣时应按分批、分期或分套销售的面积占不动产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扣除其购置或抵债价款。如购置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集中安置、分期收款,可按收款额占总应收款额的比例扣除其购置或抵债价款。

  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转移人)将购置或抵债得来的不动产通过产权转移、股权转移、兼并、分立、整体拍卖、改制等非营业税应税行为方式转移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再销售这些非营业税应税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对受让人销售上述非营业税应税方式取得的不动产,以受让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转移人购置该不动产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但受让人必须将不动产原购入凭证的复印件、不动产转移的合同及批文等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不动产包括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工程。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解读

  一、发文背景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囊括了所有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内容丰富。由于各种各样原因,国家税收政策每年会有调整,包括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每年也会有变化。因此,《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每年都会有部分条款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不再适用,必须进行调整。

  二、《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与《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3)》对比主要变化内容

  (一)因铁路运输、邮政业务“营改增”,删除了铁路运输、邮政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四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见《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第(五)条)

  (三)增加保险代理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其保险代理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代理收入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保险代理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见《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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