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1号 2006-2-17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 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 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 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 法〉的通知》(厅字〔1999〕6 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 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 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 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 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 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