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为汽车生产厂家设计、制造、安装专用生产设备,自行提供运输并负责安装,但本身没有建筑安装资质。甲公司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中设计收入520万元,设备销售收入300万元,运输收入60万元,安装收入120万元。年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其中属于设计安装的进项税额为2.1万元,属于运输的进项税额外负担为2万元。如何计算增值税、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混业经营。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第(二)款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安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业务中,生产设备安装属建筑业劳务,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设计劳务、运输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与销售设备业务属混业经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上述业务中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如下: 增值税: 2、运输收入销项税额:60×11%=6.60(万元); 3、设备销售收入销项税额:300×17%=51.00(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1×120/1000=0.252(万元); 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2.10+2-0.252=43.848(万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31.20+6.6+51-43.848=44.952(万元)。 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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