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人就业、创业与单位安置残疾人相关财税政策总结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5-01-05
摘要: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答: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何时提出残疾职工工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申请?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6号)文件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提供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
5.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
6.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有效证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问:对残疾人个人有什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调整现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人民政协报

  2007年,国家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扶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中发现该政策仍不完善,亟待调整:

  首先,退税限额不够科学合理。《通知》规定残疾人每人每年3.5万元的最高退税限额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没有考虑到地区经济差别,也未考虑每年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的因素;其次,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合理。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比例太低;退税计入企业所得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为保障福利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就业,不断完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建议:
    一、重新核定退税最高限额限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定量指标做出调整,或取消退税3.5万元的最高限额限制,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规定调整为“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计算,具体由各省级财政和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福利企业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福利企业执行的是2008年文件的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执行《通知》的规定,或者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福利企业的退还增值税不计入企业所得。

    三、调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比例。为鼓励福利企业发展,同时更好地保障残疾职工利益,可将加计扣除比例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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