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219号 2003-10-15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沈阳华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杯牌扩展车型,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沈阳华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杯牌轻型系列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该减税车型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税车辆名称、车型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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