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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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21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98]114号 1998-06-12 税屋提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本文自2009年2月26日起全文失效...
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三条
销售无形资产税目注释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
税率
2018年5月1日前,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11%。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4月1日起,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9%。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项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属于除该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税率6%。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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