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1997年度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044号 1998-03-1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市局1997年下发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京国税[1997]060号),经研究决定,我市1997年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工作(以下简称“年审”)于1998年4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为了进一步做好19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及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之一,对规范一般纳税人管理,保证增值税收入完成,具有重要作用。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本次年审工作,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加强宣传、辅导及组织工作。各局税政、征管、稽查、法制、计算机室等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1997年市局下发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现行总局、市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认真开展本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 二、凡1997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参加本年度的一般纳税人的年审。 三、对年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二)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连续6个月零税负或无收入申报的; (三)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连续6个月零税负或无收入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 上述三种情况原则上不包括97年内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经营未满一年的企业。 四、对本次年审过程中,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办理结票结税时,其库存货物不再补税,其期初挂帐的已征税款和当期留抵税额一律转入企业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五、对年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上,连续6个月以上纳税申报异常的企业,特别是商业流通企业,应加强纳税检查,要充分注意其发票(包括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连续6个月以上无销售收入申报的,应在发票供应数量上进一步加以限制。 六、对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商业流通企业,各局可根据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和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管理措施。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二条处理办法中,不包括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八、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于7月20日之前将年审工作情况、年审结果及年审中发现的问题写出书面总结,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表样附后,略),一并上报市局。 在填报上述表格时,应注意与日常上报市局报表中的数字衔接吻合,各表中的逻辑关系应准确无误。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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