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江苏国税 作者:江苏国税 人气: 时间:2015-12-30
摘要:1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9号中的附件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
1.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9号中的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的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需要填报该表。

2.允许采用加速折旧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和税务上折旧方式不一致,如何进行四季度预缴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文件中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内容,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代替了原先的加速折旧明细表,根据企业实际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填报。
其中对税法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调减。当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对于税法、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3.当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纳税人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时,如何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文件中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的填表说明,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后,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在本年度内以后月(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此后月份、季度的折旧情况不再填写本表。为便于统计优惠数据,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折旧(扣除)金额不再填写,年度内保留累计数;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于季度中间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季度申报时本期数按实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

4.如何确定自己企业是否属于重点行业,不同的行业如何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文件中关于“六大行业”和四个重点领域的规定,相关行业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附件中填表说明的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的重点行业纳税人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2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范围,选择填写其经营行业。

5.小规模纳税人四季度申报预缴申报时和以往季度预缴申报有何不同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规定:“三、企业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进行纳税申报。
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期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执行。之后,企业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相关规定填报。”

6.在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的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附1-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文件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填报说明,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9行或第20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为简化计算,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本图取自《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申报属期
  
企业成立时间
  
10
11
12月/4季度/年度
优惠率
其中减半
优惠率
其中减半
优惠率
其中减半
2015年1月及以前
6.00%
1.50%
6.82%
2.73%
7.50%
3.75%
2015年2月
6.11%
1.67%
7.00%
3.00%
7.73%
4.09%
2015年3月
6.25%
1.88%
7.22%
3.33%
8.00%
4.50%
2015年4月
6.43%
2.14%
7.50%
3.75%
8.33%
5.00%
2015年5月
6.67%
2.50%
7.86%
4.29%
8.75%
5.63%
2015年6月
7.00%
3.00%
8.33%
5.00%
9.29%
6.43%
2015年7月
7.50%
3.75%
9.00%
6.00%
10.00%
7.50%
2015年8月
8.33%
5.00%
10.00%
7.50%
11.00%
9.00%
2015年9月
10.00%
7.50%
11.67%
10.00%
12.50%
11.25%
2015年10月
15.00%
15.00%
15.00%
2015年11月
——
2015年12月
——
——

例如:A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10月24日,按季度申报所得税,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其应纳税所得额(或会计利润)为29.8万元,其2016年1月份申报2015年第4季度税款时,应享受优惠税额=29.8×7.50%=2.235万元,减半征税=29.8×3.75%=1.1175万元。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 行的“累计金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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