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6]6号 2016-03-01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城建水利局,横琴新区地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政策执行后,粤财法[2010]88号文关于契税的条款全部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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