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股份制企业资金帐贴花问题和印花税纳税违章处罚按新的税收征管法执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3]2号 1993-01-30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一、施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除固定资产帐仍按“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花外,对条例未列举的资金帐暂缓征收印花税,待请示国家税务局后再作通知。 二、从1993年1月1日起原印花税纳税违章处罚规定宜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在处理纳税违章事例时按其罚则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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