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条款修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2016-07-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八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
一、[条款修订]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有意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领使用电子发票。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四、[条款修订]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申领电子发票号段。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六、受票方可以通过开票方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或通过邮件、微信等其它途径获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七、[条款修订]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在每个月征期结束前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抄报税,按规定办理相关纳税申报。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5日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26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2015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在我省全面推广。 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的对象有哪些? 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有意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使用电子发票。 三、电子发票系统(企业端)包括哪些方面? 电子发票系统(企业端)主要包括税控开票系统和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采用纳税人自建方式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搭建方式。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需将电子发票数据传递给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四、电子发票的票样和编码规则如何? 本公告所称的电子发票票样和编码规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五、纳税人申领电子发票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申领电子发票号段。 六、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如何处理? 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七、受票方如何查询获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受票方可以通过开票方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或通过邮件、微信等其它途径获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八、使用电子发票纳税人如何抄报税和申报纳税? 使用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在每个月征期结束前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抄报税,按规定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按月申报或按季申报)。 九、受票方如何查询电子发票信息一致性? 受票方可以登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查验系统(http://www.zjtax.gov.cn/fpcx/)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电子发票信息一致性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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