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07-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0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条款废止]资源税纳税人应按月自行计算申报缴纳资源税,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从事工程项目建设而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后开始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首次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报已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在本公告施行前已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两个月内补报已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 三、[条款废止]年度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应参照国土资源部门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标明的实测开挖量来计算核定其年应纳资源税额,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通知纳税人。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条款废止]对零星分散资源税,为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各级地税机关可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委托矿产整治办公室、国税部门、火工品销售公司、混泥土公司等有关单位代征资源税。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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