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有的人同时在多个单位任职并取得工资薪金、奖金和津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然而对纳税申报地点,税法和实施条例没有明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也未明确,让纳税人自愿选择纳税申报地点,这种方式极不严谨,由于纳税人没有法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很容易导致税收流失而无人问津的漏征漏管现象存在。
例如:张某某身兼数职,2006年1月以来在A、B、C三地的D、E、F公司中每月均获得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A地的D公司属于省级地方税务局主管,B地的E公司属于市级地方税务局主管,C地的F公司属于区级地方税务局主管,三个地方税务局无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张某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A地的D公司扣缴。按照现行税法规定,A地的D公司每月扣缴张某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元,B地的E公司每月扣缴张某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元,C地的F公司每月扣缴张某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元。接下来,张某某就应该选定一个地点进行纳税申报,补缴少扣的个人所得税475元,可张某某由于对税法不熟悉及工作繁忙等原因,没有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此时,谁可以对张某某少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实施追缴?答案是肯定的,谁都可以追缴。但是,若追究税务机关的漏征漏管,则谁都可以免责,在此情形下,税收悄然流失了。 笔者认为,凡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可扣除法定费用1600元(每月);其余支付单位,以发放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地点,应规定以扣除法定费用的支付单位为准。这种划分,可以较准确地体现个人所得税的预算级次,避免因纳税人的主观原因导致税收的畸轻畸重。 仍以上例,按此办法,A地的D公司每月扣缴张某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元,B地的E公司每月扣缴张某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75元,C地的F公司每月扣缴张某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75元;这时,张某某应该向A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D、E、F公司的扣税凭证为依据,计算补缴少扣的个人所得税165元。若张某某未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A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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