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哪些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文提到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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