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二)‘销售方’的‘名称’ 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 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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