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增值税税负是否真的会降低呢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1-03
摘要: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在营改增前就是房地产企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营改增后,风采依旧,魅力不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有这样的表述: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我们重点来阐述“甲供工程”的关键字眼:

  1、理解“全部”或“部分”

  “全部”的意思不言而喻,就是100%的意思。房地产会计喜欢用数字和量化的概念来理解和解读税法。

  “部分”指的是多少?如果量化指标,是1%??还是15%?,乃至于35%?…..

  无数个答案。

  大连国税营改增解读有这样一个问答:

  问:甲供材的理解,假设建造厂房只需水泥1万吨,甲方只提供1吨,建筑企业提供9999吨,是否符合甲供材的规定,按简易征收方式征税?

  答:符合。

  言外之意,甲方哪怕提供1毛钱的螺丝钉,也是符合“甲供工程”的条件的。

  2016年6月7日,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关于甲方采购材料的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问题”执行口径,解释如下:

  “只要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了“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和动力,无论其所占比例的大小,建筑企业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建筑工程都能选择简易计税,基本可以确保建筑行业改革后税负稳定”。

  “各地要理解清楚这个政策的本意,要保证我们的税务干部都清楚、都明白,也要引导纳税人主动适用这个政策,保证建筑业税负稳定。”

  好了,我们总算明白了“部分”的意思,无穷小,直至1个螺丝钉。

  2、我们接着理解“设备、材料、动力”?

  我通过房地产企业会计常见的字眼,通过正列举来说明这个问题:

  设备:电梯、楼宇对讲系统、中央空调等

  材料:钢材、铝合金门窗、石材、混凝土等

  动力:常见的有电力

  我们还得理解36号文件的一个关键语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出现了甲供工程行为,乙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说到底,计税方法的选择,就是甲乙双方利益的博弈。

  通过以上文件的学习,我们觉得“甲供工程”的门槛比较低,甲乙双方可以在合同签订上做“文章”,来决定是否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如果简易计税,则依据增值税逐环节抵扣、逐环节传递的特点,下游房地产企业的进项相应减少,税负转移。

  问题仍然没有结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我们学习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时候,措辞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财税[2017]58号文件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58文件规定的甲供工程行为,乙方必须采取简易计税,没有选择!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乙方的税收利益。

  紧接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文件规定:

  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特别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好了,明白了,必须采取简易计税,没得商量!

  我们接着学习财税[2017]58号文件关于“甲供工程”的其他要点:

  该文件还强调指出:

  1、甲供工程的适用范围是根据我国现行的行业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仅对房屋建筑适用。

  2、具体工程服务限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其他的如上下水、强电弱电、供暖制冷、通风采光等不在此列。

  3、全部或部分:这个不再解读。

  4、材料的范围采取正列举,限定为四个: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5、执行时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这个文件在贯穿一种思想,就是税总发[2017]99号文件强调的: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营改增红利。

  我们回顾甲供工程的实质,甲供工程,其实就是甲乙双方在“增值税”税款利益分割上的博弈。做为增值税链条的上游建筑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本身就不多,还要给下游的房地产企业瓜分有“有油水”的、高税率的进项部分,自然形成“弱势群体”。因此,在营改增的初期,为了保证营改增链条的完整和税负的平衡,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也无可厚非。

  然而,弱弱地试问:乙方采取简易计税,增值税税负是否真的会降低呢?尤其是甲乙双方为同一股东控制的情况下,乙方简易计税是否一定合适呢?

  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作者:王皓鹏



       2017年11月的解析——

甲供工程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更节税

       编者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部分业务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改变。甲供工程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有利呢?现与各位老师讨论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前天,我们讨论了《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在甲供工程模式下,建筑企业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案例: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4月与蚂蚁建筑公司签订甲供材料的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总价1800万元,预计使用甲供材料800万元(假定适用增值税税率都为17%)。合同约定,甲方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甲供材料款800万元,实际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甲方吉祥公司提供材料800万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   6,837,606.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62,393.16

             贷:银行存款            8,000,000.00

       税务处理:甲方吉祥公司将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甲供材料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没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产生。

        蚂蚁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未来只能收取工程款1000万元,因此未来蚂蚁建筑公司只需按1000万元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甲供材模式下,蚂蚁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应交增值税29.13万元(=1000/(1+3%)*3%)。

        乙供材模式下,蚂蚁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应交增值税52.43万元(=1800/(1+3%)*3%)。

        显然,乙供材模式下,蚂蚁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比甲供材模式多缴增值税23.30万元(=52.43-29.13)。

        因此,当乙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甲供比乙供更节税。换言之,如果乙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尽量选择甲供模式,从双方的利益整体看,这样建筑企业可以节约更多的增值税,节税的利益可以通过价格调节达成共识。

       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思考:乙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选择甲供模式还是乙供模式更有利。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