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9
摘要: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6]48号文件规定,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6]48号文件规定,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提示: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