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调减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月核定营业额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2020-06-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调减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月核定营业额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深入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助力“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稳定个体经济市场,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中关于“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调减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月核定营业额的公告》,继续调减我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月核定营业额。具体为: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调减我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月核定营业额的90%。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2020年原核定月营业额为22万元,此次定额调减90%后,该纳税人2020年月核定营业额降为2.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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