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朋友在殡仪馆当会计,最近税务机关到他们单位检查,要求该单位对事业节余进行纳税调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对此很不理解。殡仪馆是自收自支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火化等费用,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专用收据,全额上交财政专户管理,财政在扣除5%的预算外统筹后,再拨付给殡仪馆。我们认为殡仪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且收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力、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办法》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力、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汁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汁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包括(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巾)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可见,殡仪馆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有一些收入项日(如上述九项)享受免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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