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社保公积金缴纳问题关注要点

来源:国枫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枫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20-11-21
摘要: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中只有工伤保险是企业必须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的。以上海为例,非全日制员工不缴纳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是需要企业为非全日制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但不承担缴费的义务。

  提示:企业IPO过程中,其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历来备受审核关注。以下推文详细介绍了拟IPO企业社保公积金缴纳问题关注要点。

一、发审委主要关注的社保公积金问题

  企业IPO过程中,其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历来备受审核关注。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满足: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证监会“IPO审核50条”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应当披露应缴未缴社保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保荐机构和律师要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结合近两年的案例,发审委对社保公积金问题的关注点主要在:

  (一)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人数、比例;

  (二)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况;

  (三)未缴社保公积金的原因;

  (四)补缴社保公积金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五)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可见,发审委主要从两方面关注发行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一是关注发行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10月发布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一举措会使对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管更为严格;发审委关注的另一方面问题是发行人若补缴社保公积金是否会造成经营业绩下滑从而导致不满足上市条件。

二、发行人未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形分析

  一、发审委主要关注的社保公积金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这些情况,发行人不用缴社保公积金:

  1. 劳动关系

  (1)非全日制员工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中只有工伤保险是企业必须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的。以上海为例,非全日制员工不缴纳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是需要企业为非全日制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但不承担缴费的义务。

  (2)外国及港澳台员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印发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根据《社会保险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10月发布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港澳台在大陆就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参保,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所以,企业的外国及港澳台员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可以选择缴存公积金,但港澳台员工在港澳台当地已参加的社会保险可以不再重复缴纳。

  2. 劳务关系

  (1)劳务派遣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公积金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所以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不用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在接受跨地区的劳务派遣时,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须为避免出现异地缴纳的情况而代缴,但缴费的义务主体仍是劳务派遣单位。

  需要注意,与劳务派遣不同,有的案例中存在发行人通过人事代理公司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这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存在于员工与发行人之间,社保公积金缴纳的义务由发行人承担。

  (2)退休返聘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返聘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企业与其按劳务关系处理,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不属于此类,企业与其按劳动关系处理,需要缴纳社保公积金。

  (3)实习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企业与实习生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3. 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计入企业用工人数,企业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二、发行人未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形分析

  过会企业的案例中,也会存在一些应缴未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形,但是需要对未缴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1)手续办理中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手续办理期限均为入职后30天。对于新入职员工,社保公积金手续正在办理中的,进行解释。但试用期的员工与企业是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不能以员工尚在试用期为由不缴纳社保公积金。

  (2)农民工

  以往不少案例中,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农民工不愿意再缴纳其他社会保险,发行人通常会为其报销新农保和新农合的费用。部分农民工流动性较强,且在家乡拥有宅基地,在城市购房意愿不强,自愿不缴纳公积金,发行人通常会为其提供免费宿舍或住房补贴。

  (3)员工自愿放弃

  振德医疗(股票代码:603301)的案例中,少量员工因为对当期收入重视度高,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或认为住房公积金使用不便的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积金。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积金并不能免除发行人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法定义务,所以发行人仍然存在被处罚风险,所以对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员工,包括参与新农保和新农合的农民工,发行人应当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其对社保公积金的认识,规范社保公积金的缴纳。

  已过会企业中,虽然存在少量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况,但基本在报告期期末的社保公积金覆盖率都在90%以上。

  三、律师核查社保公积金问题时的注意事项

  律师在对发行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核查时,应当注意:

  首先要让发行人提供员工的工资表和相关内部规定,工资表要能够反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员工人数、基本情况(如劳务派遣、新入职、离职等不同情况)以及发放工资与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金额等情况,要能够反映每个月的状况和不同月份之间的变化情况;让发行人提供社保公积金缴纳的凭证,与工资表进行核对,包括《完税证明》和银行收款凭证、付款回单等单据,关注缴纳人数和金额能否与统计表格对应。对于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发行人,需要核查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走访并让劳务派遣单位出具由其负责缴纳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公积金的承诺或者已按规定缴纳社保公积金的说明,同时注意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核查发行人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合规性时,对于发行人可能存在的社保公积金缴纳问题,查询发行人所在地的地方规定,比如地方对缴纳基数的规定,判断发行人实行的用工制度和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符合这些规定。并对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走访,取得其开具的守法证明。要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网站进行检索,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因为社保公积金问题受到过处罚进行网络核查,做好核查记录。若有处罚,则要查验相关的行政处罚文书和罚款缴纳凭证、整改情况证明等,并取得管理部门开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同时,要注意员工与发行人之间是否频繁发生关于社保公积金的诉讼、仲裁等争议事项,若该等争议事项频发,则须留意发行人缴纳社保公积金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对于社保公积金未覆盖全体员工的情形,要与发行人及相关员工沟通,听其解释原因。对于合法合规的情况要取得相应底稿,比如劳动合同、退休返聘的证明文件、新农合和新农保的缴纳证明等。对于不合规情况,要向发行人提示风险并建议发行人采取措施改善,沟通过程留痕,要了解该等员工的基本情况,对该等员工进行访谈,或取得该等员工对相关情况的确认,并测算欠缴金额对发行人利润的影响。

  最后,建议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专项承诺,由其承担社保公积金未足额缴纳产生的或有风险,以求最大程度消除该事项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影响。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