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2016-10-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省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一、省局纳税服务处作为指定的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省局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二、省局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提出申请,省局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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