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144号 2006-06-13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针对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的《烟叶收购情况表》由各烟叶产区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样式印制。非烟叶产区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也应少量印制,供购买罚没烟叶的纳税人使用。 二、我省烟叶税纳税期限统一定为按月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1日至10日。对2006年5月份已收购的烟叶应纳的烟叶税,合并到6月份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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