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1]9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5-24
摘要: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涉外税收政策的规定,属于报批范围的减免税,先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1]99号        2001-05-24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发挥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局制定了《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涉外税收政策的规定,属于报批范围的减免税,先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审批企业获利年度确认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将审核表、确认证书,于次年6月30日前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备案(见附件1、附件2)。

  (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由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按预算级次审批(中央级和省级的企业,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见附件2)。

  (三)享受出口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70%以上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报省局备案,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享受政策的出口型企业核准一次,未达到出口比例标准的,当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2)。

  (四)享受先进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企业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审核,上报省局批准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见附件2),同时附报如下资料:

  1.省外贸厅发放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

  2.以前年度减免税审批手续;

  3.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

  4.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五)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

  1.范围: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程序及期限: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依照税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上报省局审批,并提供如上资料(见附件2):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3)企业的章程、协议、合同;

  (4)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生产企业减免税审批表;

  (6)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7)历年弥补亏损审批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财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省级国税机关批准,50万元以下的由地区级国税机关批准。上报省局的时间为年度终了后所得税汇算前的3月30日前,超过此期限的将不再受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损失数额,可以按照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申报(见附件3),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主管税务部门的调查报告;

  (二)《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

  (三)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鉴定确有财产损失的证明资料。

  三、再投资退税的审批

  (一)范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时间: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税机关批准后,办理退税(见附件4)。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2.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3.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一)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时间及权限: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国税机关(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附表),同时上报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6.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批

  (一)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权限: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于次年的3月30日前上报省局审批。同时上报以下资料:

  1.技术开发决议书;

  2.技术开发可行性报告;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增加抵扣申报表(见附件6);

  4.当年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5.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为了使审批材料规范化,本工作规程中所用表格由各市、地(州)税务机关自行印制(用纸规格:A4)。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确认书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表

  3.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略)

  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审批表(略)

  5.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备案表(略)

  6.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增加抵扣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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