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13号 2001-01-22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1]综1号)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摘转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风险资本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经营,形成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建立风险投资应当遵循"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为主"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拓宽市场进入渠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三、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四、本规定所称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是指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 五、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在厦门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异地风险投资机构在厦门设立的分支机构。 风险投资公司是非金融性企业,是向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提供相关融资咨询、管理等服务的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指接受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委托,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相关管理和咨询服务的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基金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用于投资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的一种投资基金。其设立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风险投资机构主要功能是吸收各类投资者的创业资本,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资本金、经营管理及其他方面的支持。 风险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如下: (一)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或其他技术创新产业; (二)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的创业资本; (三)风险投资咨询业务; (四)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业务。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如下: (一)受托管理和经营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的创业资本; (二)风险投资咨询业务; (三)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风险投资机构严禁从事金融业务。 七、允许风险投资公司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八、在我市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投资额占其全额已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比照执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一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风险投资机构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属于风险投资机构急需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经市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认定,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异地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来我市从事风险投资业务。 九、对己享受优惠政策的风险投资机构,由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年检,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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