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在法律体系里建设工程合同是一个非常严格有特定含义的术语。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印花税法不单独表述勘察设计合同,是按民法典合并了。 不敢说以上观点就是错误,但仅以民法典来推理税收规定是不够严谨的,思路出发点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 税收法定原则有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其核心是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税收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 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 简而言之,税收的全部问题,都应当由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来明确。 当然,现实情况下,不排除税收要素会引用民法或者约定俗成的概念及认识,但有两点很重要。 一是,税收立法是一个单独体系,税收法定是在税法框架体系内的法定,而不能游离于税法框架体系谈税法。 要使税法日臻完备完善,就必须在税法框架体系内不断明确厘清相关概念,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好依、有法明依。 就必须持续做好,尽量减少自由裁量,尽量与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行为同步,尽量与其调节经济的职能吻合。 二是,实务层面的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都必须且只按税法所明确规定的要素来遵从,而不能脱离税法框架体系内的法定去实施。 比如,税务机关的执法文书中,决不可以引用或适用任何一点税法体系之外的法律条款。 李克强总理曾说,“我们推行税收法定原则,而你提出的正是税收方面的建议”“这是涉及税收法定原则的事,我还不能马上答复你。” 坚持依法治国,就要遵从每一个领域用法、适法的法定原则。 税收征纳双方都要基于经济行为本身,严格遵依税法,来辨别事实、判断本质、确定征缴尺度。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也只表述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正文中并未提及勘察设计合同。 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分别列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因为两者税率不同。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和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实施细则对条例中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概念,作了具体解释,行文是严密严谨的。 印花税法与暂行条例的行文内容,并没有实质性变化。 上位法是框架性的,具体执行还需下位法的完善补充。 期待印花税法实施条例,在2022年7月1日前尽早出台,应有对相关合同概念等内容作出具体解释,方更完备。 更期待对原有的印花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尽早逐一修订梳理。 印花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还是有一些重大变化的。 1、印花税法税目四类:合同(子目11个)、产权转移书据(子目4个)、营业账簿、证券交易。暂行条例税目13个。 2、印花税法税率五种
印花税法也未有对此的授权。而这有免税性质,其下位法不应另行规定。 是否适用该条授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印花税法未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轻税重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印花税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印花税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统一比照借款合同贴花。 区分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不区分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 6、纳税地点(三项应当、一项选择):单位的,机构所在地;个人的,应税凭证书立地或居住地;不动产产权转移的,不动产所在地;证券交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 单位签订的跨区域施工的建设工程合同、跨区域临时经营的买卖合同,在业务发生地或机构地之外签订的,明确了应当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个体工商户,属于印花税法所指单位还是个人?期待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水利勘察设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问题:我单位是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国税函[1999]728号文件规定: 一、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如果您的收入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就不用缴纳营业税。如果是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应该照章缴纳营业税。 来源:安徽财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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