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高邮市某服饰店 稽查单位:江苏省高邮市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该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6月后经营某品牌服装在高邮地区专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申报月销售额为7500元。 稽查人员对该户实施稽查时,发现该户虽使用电脑记载日进销存报表,但2005年10月前的数据已清空。经了解,其总公司在2005年8月份被税务机关查处时,要求各加盟店清空电脑记载的报表数据,各加盟店每日通过手机短信报总公司日销售情况。通过对残存数据进行疏理,掌握了该户2005年10月至12月份的销售数据,于是稽查人员责令该经营业主提供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份的销售数据,在稽查人员强大的宣传威慑下,该业主不得不提供以前的真实备查帐册。经查,该户从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份销售额为1574521.00元(含税),扣除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5700元,应补增值税54858.5元。 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邮市国家税务局对该户作出追缴所偷增值税54858.5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偷税数额的0.5倍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接到税务处理后,该业户方感后悔,早知营业额超过核定数不申报也属偷税,还不如当初申报缴纳。 该户因涉嫌构成偷税罪,已移送至司法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稽查建议:对于定期定额征收户,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促使纳税人建帐健制,对于有迹象表明当期营业额可能要核定数的20%至30%部分的,要督促其主动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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