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在国外人员和行政、企事业单位临时出国人员国内工资发放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外字[1987]第551号 1987-05-1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87]财工123号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因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而派往国外的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包括国营对外承包企业临时出国人员),其生活待遇实行国外津贴制和国内工资照发的办法后,国内工资的发放仅限于基本工资照发。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企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标准工资、保留工资和工资附加。对实行各种形式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或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其基本工资应比照上述企业基本工资内容确定。这些出国人员国内工资中原有的奖金、各种岗位津贴、物价补贴等均停止发放,国内福利待遇不变。 2.行政、企事业单位派出的临时出国人员(包括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的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其国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接受国外资助的出国实习人员,包括:各单位派出的实习人员、培训人员、研修人员,以及参加各种训练班、讲习班等人员,执行财政部[84]财外字第583号文件。如按公费派出的出国实习人员标准执行,其国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实行资助费全部归己的出国实习人员,在国外期间,其国内福利待遇不变,国内工资由出国人员同派出单位协商确定:或者照发,回国后结算;或者停发。 4.接受国外资助费的出国访问学者,其国内工资待遇按财政部[85]财文字第259号《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执行。 财政部 1987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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