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机构分设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外[1994]75号 1994-08-26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近据有关市、地反映,税务机构分设后,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内资企业建筑业务营业税的税收管理,是由国税局还是由地税局负责需明确。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漏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通知“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及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规定精神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员工,不论是中方人员还是外方人员,其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涉外税收职能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将建筑安装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内资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由发包方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分包方(包括内资企业)应纳的营业税,对从事代扣代缴税款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由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即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涉外税收职能部门负责。 各市、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工作中应加强业务联系和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山东省税务局 1994年0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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