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人社秘[2021]135号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2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17
摘要: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为依据,据实填写《202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瞒报、漏报,花名册由单位负责长期存档备查。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2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人社秘[2021]135号        2021-05-17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关于调整优化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21〕2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参保单位、个人申报202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须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21年度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可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调整。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前,各参保单位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贝当前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数据(电子表格),领取申报资料。本次申报以参保单位拷贝时实际参保人数为准,其中2021年元月起参保单位新增人员以新增当月缴费工资基数作为2021年度申报数,不再另行申报。

  (二)参保单位填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电子表格时,根据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填写 “缴费基数”栏目,其他内容不得更改;对表中的职工 “姓名”“身份证号码”应认真核对,如发现表中拷贝的职工人数、基本信息等数据有误,应另行填表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更正。

  (三)参保单位正确填制《芜湖市社会保险(三险统一)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1)、《202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附件2),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于6月25日前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已注册登记并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在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并于6月25日前将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电子表格和《芜湖市社会保险(三险统一)缴费基数申报表》《202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标准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为依据,据实填写《202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瞒报、漏报,花名册由单位负责长期存档备查。

  参保单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四舍五入到元),工资总额计算口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按省劳社险函〔2006〕4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在编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应不低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申报基数,其中财政部门核定并按月发放在职人员的提租补贴,统一纳入申报基数范围。

  四、年度缴费基数确定与执行

  (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确认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报盘,应及时导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同时从信息系统中导出电子表格反馈给各参保单位核对确认,核对有误的,须在6月30日前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正调整。

  (二)按照省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当年度1月至12月。

  (三)调整参保单位和职工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方式,由原来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再核定当年度缴费基数,变更为“先申报、预核定、再调差”的方式。目前在2020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未公布前,经审核后暂按2019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核定职工缴费基数(其中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即3017.01元),并自7月起按调整后缴费基数预收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费,同时保留原始申报数据,待2020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无需单位重新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原始申报数据,统一补调2021年度职工缴费基数,并从元月起补收(退)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另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参照单位职工执行,可按自愿原则申请补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有关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实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少缴社会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补偿。单位职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二)为规范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重点检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本人签字确认材料,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督促单位自觉履行申报义务。

  (三)对发现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损害职工利益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2

  1.芜湖市社会保险(三险统一)缴费基数申报表

  2.202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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