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9]71号 2009-5-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保证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的相关数据按时录入征管系统,并进行审核。 二、加强对实行跨地区经营纳税人的管理,总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有关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对有关分支机构的疑点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发出协查函(式样附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有关协查内容应及时给予答复(式样附后),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审核。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及时开展税负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汇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分析总结,并写出工作报告;各市局和省直属征收局要于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电子文件)。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附件:1-2 1.税务协查函式样 2.税务协查复函式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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