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6]191号 1996-09-26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1996年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直接向市国税局报送材料,具体报送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 要求: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市国税局发票管理所。 (二)、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要求: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要求: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填报《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 要求: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应于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五)、临时性调查任务。 要求:按照调查通知中的要求将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市国税局相关处室。 二、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国税局报告。 三、该办法自1996年第三季度起执行。 四、市国税局对上述各类工作的评比考核办法另行通知。望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充分重视,结合本局的实际工作,按各类统计表及临时性调交通知上规定的内容和上报时间准确(不漏报或蜡报),及时上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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