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40号 1999-02-02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5号)转发给你们,对有关教育劳务的征税、税务登记及发票问题, 我市曾于1998年12月10 日以穗地税发[1998]340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了具体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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