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市计量所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5]22号 1995-09-25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榕地税政一[1995]6号《关于福州市计量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税[199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据此,对福州市计量所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服务所取得的计量检测费收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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