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企一[2000]1655号 2000-9-27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营运许可证等”,修改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请按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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