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桂国税发[2001]78号 2001-04-02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另有规定外,在我区符合实行就地预交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暂由其自治区公司(分行)或相当于自治区一级单位(即在广西最高汇总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公司及所属汇总成员企业的纳税问题暂按桂国税发[2000]248号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1年04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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