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2000]28号 2000-4-17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电信改造工程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荆地税发[20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电信改造工程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信系统外的施工单位承包电信改造工程,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五条的规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因此,电信局所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凡提供了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都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的规定,对电信改造工程不能仅就工程劳务费征税,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并入营业额中一并征收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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