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521号 2003-09-01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9月(税款所属)期)起,正式启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V3.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5.3)和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审核系统(V3.3,以下简称新版申报、审核系统)。新版申报、审核系统包含《2003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凡2003年1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均应按新系统退税率办理退(免)税。 一、新版申报、审核系统的下载、安装新版申报、审核系统放置在省局FTP服务器:local\进出口处\退税管理软件中。 各地应尽快将新版申报系:统下载后及时拷贝给出口企业安装使用,同时做好新版审核系统的升级及数据导入工作。 二、关于数据衔接问题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 1.旧系统数据备份。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V3.1)中,执行“系统维护\系统数据备份”功能对原申报数据进行备份。 2.查看备份数据。根据系统备份路径查看备份文件夹中有无备份文件,确认备份是否成功,以便做数据导入时使用。 3.删除旧申报系统。确认数据备份成功后,从“控制面板”、“添加删除程序” 中删除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V3.1)。 4.安装新申报系统。双击“生产退税申报V3_3_SETUP.EXE”,依提示按默认路径安装。 5.导入旧系统数据。进入3.3版申报系统、修改系统配置后,执行“系统维护\系统数据导入”,在“选择旧系统路径”中选择数据备份的路径及文件夹名称(如20030828_1230),在“修改导入文件序列”中选择“导入前清空系统数据”,将备份数据导入新系统后,即可正常使用。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1.已生成申报数据的处理 (1)复制旧系统文件夹。先将外贸企业申报系统关闭。在硬盘中使用“复制/粘贴”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整个文件夹进行备份,用户要确定备份是否正确。 (2)查看备份数据。查看“粘贴”后的文件夹中有无文件,以便做数据导入时使用,并要确保备份成功。 (3)删除旧申报系统。确认数据备份成功后,从“控制面板”、“添加删除程序”中删除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5.0)。 (4)安装新申报系统。双击“外贸退税申报V5_3_SETUP.EXE”,依提示按默认路径安装。 (5)导入旧系统数据。进入5.3版申报系统,修改系统配置后,执行“系统维护\系统数据导入”,在“选择旧系统路径”中选择数据备份的路径及文件夹名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在“修改导入文件序列”中选择“导入前清空系统数据”。 2.未生成申报数据的处理在旧系统中执行“基础数据采集\内部数据传递”,指定路径后“生成传递数据”。 执行第(二)条第1款中第(3)、(4)步,在新系统中读入传递数据即可。 (三)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审核系统(V3.3) 各市国税局安装服务器端和客户端审核系统并更改系统相关设置后,在服务器端将原3.1版审核系统内容导入3.3版审核系统。 三、部分退税率变动的处理 (一)生产企业 1.1-8月已申报、审批业务的处理对1-8月已审批的“免、抵、退”税额,各地应通知企业逐票进行清理,涉及退税率变动的出口货物,填写《退税率变动清理表》(见附件),报主管征税机关审核签章后,据此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2.“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差额的处理生产企业申报9月份“免、抵、退”税时,在新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中将退税率发生变动的原记录冲销,在“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将商品码改为系统认可的商品码,将退税率改为原退税率。然后在“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按更改后的退税率补录一笔。退税机关审核时,对同一商品码退税率不一致的错误提示进行人工挑过。 3.“免抵退税额”差额的处理退税机关根据《退税率变动清理表》注明的“免抵退税额”差额,按调整后退税率倒算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在审核系统“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审核\生产企业退税申报数据录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中,用负数增录倒算后的出口销售额,将“单证不齐标志”置为空。同时再用正数增录倒算后的出口销售额,将“单证不齐标志”置为BH.退税机关增录以上两条调整数据时,应在备注栏注明“退税率调整”。退税机关机审通过后,生产企业应根据审批结果在下期调整相关账务。 (二)外贸企业 1.已录入未生成申报数据的,将数据退回到“基础数据采集”,按新系统进行“数据加工处理”、“数据统计上报”。 2.已申报未审核的,退回企业按新申报系统重新申报。 3.已申报已审核的,若退税率有变动,可手工调增或调减退税额。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今年出口退税工作的重点,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软件培训、辅导、推广应用及软件升级前后数据衔接工作。对原已审核完毕数据而这次退税率又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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