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436号 2000-11-27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加油机全面安装税控装置。省局确定使用的两个税控装置产品已投入安装,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安装工作进展缓慢,与总局要求有较大差距。为加快我省的安装进度,确保安装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制定具体安装方案,排出安装计划,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安装进度。 二、各地要加强与技术监督、消防、安装单位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对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拖拉推诿。 三、参照邻省税控装置的价格,我省最高限价为2200元/台,包括税控装置本身价格、应纳税金、运输费、材料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等。本通知下发前已安装的税控装置,仍按原限价执行。 四、考虑到安装单位收款困难,影响安装进度等问题,可采取“先缴款,后安装”的方法,由税务部门通知各加油站,限期缴纳安装的税控装置款。也可以由税务部门代收价款,由安装单位向加油站开票结算,但税务部门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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