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530号 2003-6-25 各分局(不含税务登记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的要求,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524号)的安排,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本次专项检查的有关具体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三、检查对象及范围 此次检查对象为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向境外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股权转让收益、担保费所得等款项的企业,具体包括: (一)在我局进行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在我局进行税务登记的、从事金融保险行业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三)以下内资企业: 1.在境外上市和在境内发行B股的企业; 2.在境外投资或在境外设有生产性分支机构的企业; 3.产品出口企业; 4.向境外企业借款或在境外发行债券的企业。 检查范围是上述检查对象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股权转让收益、担保费所得等款项的,或虽未对外支付、但已将上述款项计入其成本、费用的。 四、检查阶段及相关工作 本次检查分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自查阶段自查阶段的工作包括企业自查和分局自查两方面,要求在2003年7月15日前完成。 1.企业自查。各检查分局负责企业自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包括: (1)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向企业发放市局印制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辅导其按要求进行自查和填报有关说明资料,并做好表格发放与回收的登记工作; (3)催收及审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自查情况表》及企业自查的说明资料; (4)分析企业自查情况。 2.分局自查。各相关分局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297号)所作的职责分工,分别统计所负责开具的付汇税务凭证的数量、凭证涉及的支付金额及其已扣缴税款或补税的情况,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付汇税务凭证的日常管理进行自查;同时,各检查分局还需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企业的征管工作进行自查,查找相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填写《税务凭证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撰写自查阶段工作报告。 各检查分局还应根据企业自查情况,拟定抽查企业名单,填写《抽查企业选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于2003年7月15日前一并上报临时联合工作组的市局检查办公室。 检查分局拟定的抽查企业名单,应从以下企业中挑选: (1)对外付汇金额较大、次数较多的企业; (2)大型内、外资制造企业; (3)大型内资产品出口企业; (4)连锁经营的外资酒店; (5)金融机构等。抽查企业的户数不少于应自查企业户数的30%。 (二)抽查阶段抽查阶段的工作由市局检查办公室与各检查分局共同负责,要求在2003年9月12日前结束。 7月20日前,市局检查办公室对分局上报的自查材料进行分析,在检查分局拟定的抽查企业名单中,按约50%的比例选定重点抽查企业,并通知相关检查分局。 各检查分局应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市局检查办公室确定的抽查企业进行入户检查,检查重点包括:一是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股权转让收益、担保费所得等款项时,是否代扣代缴了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二是在将上述未支付款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时,是否代扣代缴了相关税款;三是支付款项时有否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应的付汇凭证。 各检查分局本阶段工作结束后,应撰写抽查工作总结,填写《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抽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于2003年9月18日前报送市局检查办公室。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检查工作此项检查工作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对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和提高国际税务征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相关检查工作,通过检查找出征管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严密征管、堵塞漏洞。 (二)精心组织,及时布置此项检查工作此次检查工作涉及范围广、环节多,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市局的各项工作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一方面结合自身情况,拟定具体检查措施,确定专门人员,明确相应职责,及时布置各阶段的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围绕检查重点和要求,保证检查进度及检查质量,确保完成总局部署的专项检查任务。 (三)全面总结,认真上报检查工作情况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全面认真的总结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上报有关表格和书面报告,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深入分析其原因,及时请示或提出建议。对未按规定完成各阶段工作的,市局将在我局督查通报中予以通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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