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者不同的目的。 可以看出,会计制度是以定性为主,而税法制度主要是以定量为主。 (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计量及折旧处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 1、计提折旧范围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房屋建筑物应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接投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2、折旧方法选择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数递减法。 税法规定:企业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对特殊设备经批准后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折旧年限确定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税法规定: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a、房屋、建筑物为20年;b、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c、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该相应的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企业已经按评估调整了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对已经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并按照规定的“据实逐年调整法”或者“综合调整法”进行调整。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处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 (六)在建工程处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四、无形资产 (一)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税法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处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创的商誉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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